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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股东老赵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应于7月1日前缴足,7月1日老赵实缴资本为20万元,剩余部分至年底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当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10万元,则当年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是(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0-20)×10%×6/12=4(万元),不可以扣除的,可以扣除的是10-4=6(万元)。 这个6/12是什么?

84784982| 提问时间:05/0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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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先看一下题目,请稍等
05/05 18:23
张学娟老师
05/05 18:25
应于7月1日前缴足,所以7月1日 前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能扣除,是6个月,就是*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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