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市A实木地板厂现有一批木材原料需加工成实木地板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方案一:部分委托加工。A 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 300万元的木材原料加工成素板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素板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45.5万元,该批实木地板售价(不含增值税)为1000万元。(假设实术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方案二:A 厂自行加工。A 厂将购人的价值300万元的木材原料加工成实木地板,加工费共计 330.5万元,售价仍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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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57
薇老师
05/05 21:15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A 厂支付B 厂加工费时 ,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00+185)/(1-5%)*5%=25.53(万元),A 厂销售实木地板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5%-25.53 = 24.47 (万元)A 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24.47 +25.53 = 50 (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4.47×( 7%+3% ) =2.45 (万元)A 厂税后利润如下:税后利润=(1000-300-185-145.5-24.47-25.53-2.45)×(1-25%)= 237.79 (万元)
(2) A 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销售实木地板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5%=5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 = 5(万元)税后利润=(1000-300-330.5-50-5)×(1-25%) =235.88(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利润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