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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部分业务:公路运营和服务区收入,公路运营业务无增值税销项,有增值税进项。服务区收入有增值税进项和销项。请问公路运营业务产生的进项可以合并入服务区收入的进项来抵扣吗?

84784963| 提问时间:05/0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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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公路运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进项不能直接合并入服务区收入的进项来抵扣。这是因为增值税的抵扣是基于业务活动的独立性和税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的。 具体来说,公路运营业务和服务区收入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它们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是独立的。公路运营业务无增值税销项,但有增值税进项,这意味着该业务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了增值税,但并未通过销售产生相应的销项税。而服务区收入则既有增值税进项也有销项税,说明该业务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都涉及了增值税的支付和收取。 在税务处理上,每个业务活动的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应该分别进行核算和抵扣。公路运营业务的增值税进项只能用于抵扣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销项(虽然您提到公路运营业务无增值税销项,但这部分进项仍然不能用于其他业务的抵扣)。同样,服务区收入的增值税进项也只能用于抵扣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销项。
05/06 15:53
84784963
05/06 16:01
老师,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吗?因为我搜索了一下,好像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理解
朴老师
05/06 16:05
你可以按当地税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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