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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破产法的提前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在受理前清偿受理前到期的债务。是这样理解吗?

84785002| 提问时间:05/0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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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05/08 22:31
Stella老师
05/08 22:33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但需要注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务清偿问题,有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1. 可撤销的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清偿了未到期的债务,那么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些提前清偿行为,前提是这些清偿并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并且导致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2. 已到期的债务清偿: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特别是如果这种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的六个月,并且当时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样的清偿也可能被撤销,除非该清偿行为实际上对债务人财产有益。 3. 例外情况:您提到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撤销”的情况,具体是指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了未到期的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自然到期,那么对于这类已经在受理前到期的债务,管理人请求撤销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总结来说,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可以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但需注意的是,若存在上述特定条件下的提前清偿行为,即便债务最终在受理前到期,管理人仍有可能基于特定情况请求撤销。因此,是否能够在受理前清偿受理前到期的债务而不受撤销,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Stella老师
05/08 22:33
希望解答能够帮助到你,麻烦给个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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