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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涉税方面问题,请教一上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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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
1、国有肉联厂(生猪屠宰)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生猪屠宰企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其他业务不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05/11 18:46
84784956
05/11 19:20
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怎么理解这个部分免征 增值税
84784956
05/11 19:20
什么情况下 征 什么情况下免征
刘艳红老师
05/11 19:21
就是批发环节做这个的,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