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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票据行为有没有系统汇总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背书,承诺,承兑

84785006| 提问时间:05/1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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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05/12 19:46
84785006
05/12 19:47
这个老师,发我一下汇总呗
王璐璐老师
05/12 19:56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84785006
05/12 20:44
这几个行为必须记载事项是什么?
王璐璐老师
05/12 22:19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七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84785006
05/12 22:21
你这说的是汇票,我问的是保证,背书,承兑,出票
王璐璐老师
05/12 22:23
1.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84785006
05/12 22:35
其他的都一样?
王璐璐老师
05/12 22:41
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84785006
05/12 22:43
给个网址有汇总的不
王璐璐老师
05/12 22:44
你好,没有的呀,你这个点如果比较容易混淆,最好是自己拿笔总结一下
王璐璐老师
05/12 22:44
你好,遇到就用笔记在本子上,过一段时间拿出来看下,加深印象
84785006
05/12 22:46
你还欠我一张汇总表呢,记得不
王璐璐老师
05/12 22:47
你好,什么的呀,我今天看到你图片我感觉好熟悉的
84785006
05/12 22:54
上一次聊天超了,后来也没发成
王璐璐老师
05/12 22:55
你好,哈哈,你记性有点好,这么晚还不睡觉,明天上班起的来不
84785006
05/12 23:09
巧巧的妈妈生巧巧,真巧,好巧,巧到家了
84785006
05/12 23:10
回答问题的这几个老师我估计都认识的差不多了
王璐璐老师
05/13 07:12
哈哈,现在头像名字全部要求真实的,最近改了,我最近工作忙,上线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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