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年6月2日,A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 800元,款项尚未收到;这批商品的成本为40000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后,经过验收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外观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因此,6月20日乙公司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含增值税税额)给予一定的折让,折让率10%,A公司表示同意。假定A公司已经确认收入,与销售折让有关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允许扣减。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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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要做分录吗
05/13 13:44
84784973
05/13 13:45
是的老师
朴老师
05/13 13:48
借:应收账款 67,800元(价款60,000元 + 增值税7,8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元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元
贷:库存商品 40,000元
销售折让(2019年6月20日)
乙公司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要求A公司给予折让,折让率为10%,A公司表示同意。由于销售折让是发生在商品销售后,A公司需要冲减相应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折让金额 = 67,800元 * 10% = 6,780元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元(60,000元 * 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元(7,800元 * 10%)
贷:应收账款 6,780元
另外,如果折让后导致A公司需要退还部分现金给乙公司,那么在收到乙公司的退款收据后,A公司还需要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780元
贷:应收账款 6,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