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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威达物流合伙企业"。

84784978| 提问时间:05/1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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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出资方式及金额: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出资方式的规定。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同样符合规定,但需注意房屋必须权属清晰且可依法转让。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并同时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是允许的,但一般只限于普通合伙人。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出资也是合法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同样符合规定。 2.合伙人身份: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此条符合规定。 3.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这是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的。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有限合伙人)和丁(普通合伙人)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财产份额转让: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这一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因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为“威达物流合伙企业”。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因此,如果该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则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
05/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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