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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公司为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2019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农机”科目年末余额为20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销售农机100台、200台、220台和300台,每台售价为20万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宏达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农机售出后三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农机故障和质量问题,宏达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2%之间。假定宏达公司2020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6万元、44万元、64万元和56万元(假定上述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50%,另50%为耗用的材料,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老师 今年开始 产品的保修费 是不是不计入 销售费用 那计入什么

84784990| 提问时间:05/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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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产品的保修费一般计入销售费用。具体来说,产品保修费属于与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有关的费用,并且是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保修费应计入销售费用。 并非所有的维修费用都计入销售费用。具体的维修项目会影响费用的归属: 1.生产车间的维修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2.行政管理部门的维修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3.销售产品有关的维修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4.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需要区分大幅修理和小幅修理、更新改造。 在宏达公司的例子中,农机售出后三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农机故障和质量问题,宏达公司负责免费保修的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这是因为这部分费用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是为了维持和提升销售商品(农机)的售后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05/16 11:15
84784990
05/16 11:35
今年好像准则变了 您去确认一下 这个答案我不满意
朴老师
05/16 11:43
并不是绝对的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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