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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疗期是先看本单位工作年限还是实际工作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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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判断医疗期时,通常会同时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来说:
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但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那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医疗期的计算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的。例如,如果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在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就有自己的地方标准,具体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05/16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