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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为什么是对的,不是有特、督、公外加小额是走的一审终审吗?

84784987| 提问时间:05/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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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这些案件由于性质特殊,通常实行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即支付令案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这类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我国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主要是为了快速、简便地解决小额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05/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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