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问题:老师,我说的第③条是讲义当中的“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这一条,请老师根据这一条重新解答我的问题。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4 05/1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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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你好,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关键条件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知情或没有理由知情,那么他们在进行交易时就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判断,并没有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债务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起诉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求损害赔偿等。
2024 05/1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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