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B、C三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发生以下事项:B企业从A企业采购30000元的货物一批,从A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价款50000元,税额6500元;A与C未发生经济业务,A企业向C企业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价款5000元,税额650元。请依次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企业向B、C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什么行为? 【问题2】A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问题3】若B、C企业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将会受到怎样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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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9 18:57
小愛老师
2024 05/19 19:05
【问题1】A企业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虚开发票。A企业向C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非法代开发票。
【问题2】A企业开票方的处理: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其虚开金
额补缴增值税;已经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其虚开金额补缴增
值税。
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问题3】①取得代开、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②取得发票一方导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①虚开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
以下罚款;
②虚开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