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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选择一般性还是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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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您提到的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否选择一般性还是特殊性,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债务重组情况和税务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适用于大多数债务重组情况。在您的例子中,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如现金,但金额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清偿债务,这通常会被视为一种销售或交换行为。债权人需要按照收到的现金金额与债权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如果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那么可能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业务,可能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05/20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