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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标黄的地方超过债资比的借款利息本来就不可扣除,为什么前面还要加上定语"税负较低关联方"?

84784972| 提问时间:05/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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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这个政策 根据财税[2008]121号规定,只要支付利息的企业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企业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
05/20 15:30
84784972
05/20 17:31
您说的这个我知道,但是与我的提问有什么关系呢
廖君老师
05/20 17:35
您好,有关系,一定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这个前提才有不超债资比
84784972
05/20 17:41
这里面的逻辑我还是没懂,能画思维导图吗
廖君老师
05/20 17:43
朋友您好,您太厉害了,思维导图我不会,您看这个政策,如果税负高于对方,是不管的,因为交税多呀,税务欢迎的
84784972
05/20 17:48
您说错了吧,是税负不高于对方才是不管债资比吧
廖君老师
05/20 17:52
对不起,是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企业,支付利息是这家公司的成本费用,扣了利息,利润小了,如果这公司的税负低,能抵的税少,不限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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