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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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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实务操作时注意:
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国务院令【19902】第55号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财税【2008】1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 如果有关法律或者合同均没有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同时也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2018 04/2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