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问题:关于(2)谁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显然答疑老师讲的是错的,出票人甲签章形式不对,直接导致票据无效,看看我描述的每个人的票据权利对不对,并回答我所提出的问题!

84785028| 提问时间:05/2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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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票据责任指的是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票据上的记载所承担的责任,而票据权利则是指持票人对票据责任的执行权。 在票据法中,出票人的签章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是票据责任产生的基础。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无效(例如因为形式不符或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整个票据将无效,这是票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05/21 11:41
薇老师
05/21 11:43
1.甲(出票人):如果甲的签章形式不符合规定或甲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甲的签章无效,整个 票据无效。此时,其他所有人都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没有有效的票据存在。 2.乙(背书人):只有在甲的签章有效的情况下,乙的背书行为才可能产生票据责任。如果甲的签章无效,则乙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丙(后续持票人):同样,只有在甲和乙的签章都有效的情况下,丙才有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甲的签章无效,则丙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也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4.A(承兑人):如果甲的签章无效,A不需要承担承兑责任。 5.B(保证人):如果甲的签章无效,B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6.丁、戊(后续持票人):如果甲的签章无效,丁和戊都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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