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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有没有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车辆政策啊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4 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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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其增值税处理取决于所销售车辆的类型及购置时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所有车辆,因汽车相应的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允许抵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24 05/23 11:44
84785037
2024 05/23 11:49
好的,谢谢
宋生老师
2024 05/23 11:50
你好不用客气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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