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会的老师认真审题回答问题 下列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脱手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 B.转让合同无论是无效还是被撤销,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C.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法律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D.其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 [解析]选项C:善意取得只能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发生。 问题:BCD选项,请说明一下。

84785028| 提问时间:05/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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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05/26 10:41
84785028
05/26 10:51
请尽快啊老师
薇老师
05/26 10:56
B选项,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交易行为,即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以及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均应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该交易行为的基础就不存在,因此受让人无法主张基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上的善意取得。
薇老师
05/26 10:58
C选项,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如先占、加工、添附等)、公法行为(如征收、没收等)以及法律规定(如继承、法定抵销等)直接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因为善意取得的核心是保护交易中信赖物权公示(如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善意第三人,而这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涉及交易行为,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D选项,在善意取得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先行占有加合意)、指示交付(让与人将对动产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现实交付)都是可以的。但是,占有改定(动产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在善意取得中不被认可。因为占有改定没有外部公示,不能体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不能对抗原权利人,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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