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 我这边想咨询哈: 比如哈 24年7月成立的 章程规定了28年6月前实缴到位 ,在24.7-28.6之间 我们可以不用实缴到位 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 比如借款100万 银行利息5% 利息费用5万 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我们单位发生的利息费用5万也取得相对的普票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额 ? 但是如果28年6月后 我们股东还是没有实缴到位,银就算是银行发生的借款用符合相关规定,都不得扣除? 这个问题的关键 应该就是28年6月后相当于公司股东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 所以就算是向银行机构借款 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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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4年7月成立的 章程规定了28年6月前实缴到位 ,在24.7-28.6之间 我们可以不用实缴到位 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 比如借款100万 银行利息5% 利息费用5万 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我们单位发生的利息费用5万也取得相对的普票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超过这个日期,实缴没到位,此前税前扣除的需要转出。
2.是的,不能扣除
05/26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