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这句话您能举例翻译一下吗?谢谢

84785000| 提问时间:05/2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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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这是税法的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这一规定基于分国别(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作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05/27 08:51
84785000
05/27 09:10
老师,能不能理解为境外就是非居民企业1,那么它的亏损就是在本国2和境外的另外一个类似合营联营的子公司国家3都不能抵扣,但是在当国1国可以抵扣,是这个意思吗?
婵老师
05/27 09:14
是的,是你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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