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房地产公司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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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这个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公司的,只是实操中一般按面积分配
05/29 15:46
84785043
05/29 16:05
就是那种政策中规定房产转为自用交房产税,未售也需要交土地使用税之类的文件,没有么?
宋生老师
05/29 16:13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所以该企业的情况,自建的未售的商品房免征房产税;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时,应在使用该房屋次月起从价计征房产税;企业年中将部分自建自用房产出租,应按自用及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比划分确定企业自用部分房屋原值,自用部分依然按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部分依据租金从租计算,纳税义务调整时间为出租房产次月起;企业以后整体出售房产,应在房屋权属转移次月起停止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