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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这个3万的百分之三十为什么直接扣了。直接发生的成本只有4500+4000,是什么政策依据

84784962| 提问时间:05/3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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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倩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05/3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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