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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这个(1)(2)的区别是啥呀?

84785028| 提问时间:06/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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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物权看登记。 比如说,甲向乙交付了某艘船舶,但把船舶登记给了不知情的张三,那么乙就不得对抗善意的张三,要把船交付给张三。
06/01 15:32
苍鹭老师
06/01 15:39
特殊动产,即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所有权看交付、转移。 物权看登记。 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受让人已经给钱了,特殊动产也已经交付给他了,就是还没办理登记过户。 法律保护已经给钱了的受让人。 这时候转让人的债权人,比如说甲欠乙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甲把一艘船转让给了张三,张三也已经给钱了,但是还没办理过户。这时候乙来说他拥有这艘船的产权,船应该交付给乙。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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