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问题:请问这里的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这里的公告之日是指的什么时点? 请问这里的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这里的公告之日是指的什么时点?是1、提示性公告日还是2、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还是3、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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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这个问题中,我们需要确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中的“公告之日”具体指的是哪个时点。
首先,我们来看给出的三个选项:
提示性公告日:这是收购人首次公告其有意向进行要约收购的日期。然而,根据问题描述,这个日期之后,收购人还有可能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
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这是收购人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决定取消收购计划并公告取消原因的日期。这个日期直接关联到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的行为。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日:这是收购人正式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但根据问题描述,这个日期是在收购人可能取消收购计划之后。
现在,我们来看问题描述中的关键信息:“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这里明确提到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和“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
结合上述信息,我们可以推断“公告之日”指的是收购人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原因的日期,即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这是因为这个日期直接关联到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的行为,并且在该日期之后有12个月的限制期。
所以,这里的公告之日指的是2、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
06/02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