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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 本讲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和复制 财务报告,股东会记录等,都不需要 提出书面申请吗?那如果要查和谁说?

84785028| 提问时间:06/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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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就是常说的“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分为2款。 股东查阅复制第1款中的材料,是不需要书面申请的,也不需要说明目的,而且都不存在“要求”的问题,是有权直接查阅和复制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06/0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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