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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对开 环开发票是怎么回事

84785023| 提问时间:06/0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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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06/03 21:37
廖君老师
06/03 21:41
您好,为虚增业绩或者达到其他某些目的而进行“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不少见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认定,不具有偷逃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对无业务的对开、环开往往是出于粉饰报表、贷款融资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对国家税款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不入罪。虚开行政责任有的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也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税局认为公司环开专票的,各自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需转出。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开专票,还应各处以5—50万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于取得虚开进项发票,属于多列支出,按偷税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之50%—5倍以下罚款。 公司由于环开虚开专票,进项税额应转出,应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及滞纳金,并处以50万罚款和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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