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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为什么,权益工具投资不是股权类的不能重分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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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基于反利润操纵,防止有的企业在持有股票价格下降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从而不影响利润,而在股价上升时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达到操纵利润目,所以干脆不允许权益类金融资产重分类。
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一般应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符合条件的,可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这是准则的规定,这里头有两个关键词,“初始确认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充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撤销”则表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来一去两条路都堵死了,所以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与权益工具无关。
至于准则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大概是因为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一般都是公开发售的股票,市场交易活跃,相对债券而言公允价值变动较大,如果允许这种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左右横跳,会给企业人为调整利润留下空间(当期损益影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利润)。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则。
06/05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