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司由于销售不出导致部分存货过期,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那这部分的过期存货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84785011| 提问时间:06/0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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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过期不用进项转出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一“纳税人 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06/06 16:42
84785011
06/06 16:42
那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成本费用吗?
廖君老师
06/06 16:44
您好,不用呀,这是税法认可的 1.增值税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税法上不得抵扣、进项转出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食品过期不用进项转出)((一)“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一“纳税人 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2.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用以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等 便:营业外交出(企业自行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数(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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