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您好老师,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请问这条规定目前还适用吗?

84785004| 提问时间:06/0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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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现在没这个政策了喔。
06/0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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