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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什么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但是赵可以去银行兑换,票据是有效的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4 06/1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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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因为赵某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票据的前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赵某去兑换,是有效的,然后银行再向票据的签手追索
2024 06/12 09:44
84784990
2024 06/12 10:12
那老师如果王某是欺诈舞弊的,赵某还有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婵老师
2024 06/12 10:17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所以只要赵某是善意的,且并不知道王某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的,那么赵某就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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