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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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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款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及其解释:
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债权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提到,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变动:
在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无权处分:
当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特定条件(如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等)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总结来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款主要涉及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债权转让、物权变动以及无权处分等方面。这些条款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善意地位的第三人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06/12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