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里我有点混淆了 第三章讲到抵押登记,享有登记对抗,当多个有多个登记时,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序清偿的顺序,当然未登记的排在后面,这里是不是也变相认为,抵押登记同时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找到老师讲义中在动产抵押,要是没有登记的话,抵押人破产,不享有优先受偿, 那要是不是抵押人破产呢,就是单纯还不上这笔债务,那对这个动产抵押物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以登记来辨别?登记了就享有, 没登记就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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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0:47
薇老师
06/16 20:52
需要区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不同规定。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一旦登记,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它们的清偿顺序确实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通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人没有破产,而是单纯无法偿还债务,动产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该动产主张抵押权,但是这种权利可能不如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那样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决定优先受偿权的关键;而对于动产抵押,虽然登记不是设立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在对抗第三方方面的效力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