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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请问下:101题选哪个?为什么?

84784992| 提问时间:06/1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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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选择B,属于抵押权主要消灭事由中的混同
06/19 22:16
张淼老师
06/19 22:18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关系及其他债务关系的消灭。在抵押权的情境中,如果抵押权人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变成了同一个人,此时抵押权自然消灭,因为没有必要再对自己主张抵押权。 例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担保。后来,乙购买了甲的这套房屋,成为了房屋的所有者。在这个情况下,乙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物的所有者,即发生了混同,因此抵押权消灭。乙不能再对自己的房屋主张抵押权,因为这样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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