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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合同法效力 为什么在破产法框架下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买受人就一定要交付呢,如果买受人已经所有价款也要交付货物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买受人支付的货款如果回到破产单位那不论从偿还期限还是偿还的可能性上来说都对于受让人相当不利了,不理解这个法条的立意。请老师帮忙解释一下。 我理解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受人不同意,那么双方交易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定要交付的话,买受人可以主张留置权,拒不交付标的物并且优先受偿。请老师指正一下,谢谢!

84785028| 提问时间:06/25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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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以下您看是不是可以理解 出卖人管理人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出卖人的破产财产,或因为解除合同并收回买卖标的物的收益大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或者解除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置破产案件,加快破产程序。如果允许买受人以未违约或未将标的物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为由进行抗辩,则破产程序所要求的最大化破产财产,快速、高效、低成本、公平处置破产案件的要求可能落空。因此,法律不应当赋予买受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的抗辩权。
06/2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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