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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4| 提问时间:2024 06/2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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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税收筹划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规定,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这里的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设备修理后使用寿命增加了 3 年,但修理费用 20 万元占原值 30 万元的比例未明确是否达到 50%以上,如果没有达到,就不应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摊销处理,而应直接在当期扣除。如果不考虑该比例条件而直接按此处理,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或提前交税,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最优原则。
2024 06/26 14:32
朴老师
2024 06/26 14:33
首先,需要明确修理费用 20 万元占设备原值 30 万元的比例是否达到了 50%以上。 如果达到了 50%以上: 2023 年的会计分录保持不变: 借:长期待摊费用 30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0 2024 年至 2026 年每年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0 如果未达到 50%以上: 2023 年的会计分录应调整为: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直接将修理费用在当期扣除,无需进行后续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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