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税法一有一条写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这里边为啥不含固定资产,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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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对的可以抵扣的
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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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我们首先阐述第一个问题,条款所述“购进货物”,为什么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
举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转出。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那么我们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的产品,就需要把所以相关的设备的100万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该设备还要再继续生产其他产品。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这个在实务中不太可能,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人可能会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难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吗?分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转出进项税,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最终结论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06/27 07:18
84784951
06/27 07:21
那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能抵扣吗?我看不动产不可以,没说固定资产?
郭老师
06/27 07:39
是的
对的
可以抵扣的
84784951
06/27 07:58
为什么呢老师,呵呵
84784951
06/27 07:58
不动产为啥不可以,固定资产就可以抵扣了呢
郭老师
06/27 07:59
不动产也可以抵扣啊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最终结论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84784951
06/27 08:03
不是,我说的是这个第四条
郭老师
06/27 08:19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他有这个前提
比如我机器生产一个产品A产品,这个A产品发生了正常损失。但生产A产品,这个机器还有不动产,不需要转出
因为这个机器房屋还生产其他的产品
84784951
06/27 08:23
那老师,图中第四,五条,咋没有非正常固定资产
郭老师
06/27 08:26
因为除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设备需要进项税转出外,其余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
84784951
06/27 08:30
就是固定资产,不需要
84784951
06/27 08:32
我就是想问问为啥呵呵
郭老师
06/27 08:43
比如我机器生产一个产品A产品,这个A产品发生了正常损失。但生产A产品,这个机器还有不动产,不需要转出
因为这个机器房屋还生产其他的产品
84784951
06/27 08:46
不是这意思老师,那个我懂了,我说图中四五条,为啥没固定资产
84784951
06/27 08:47
不按净值转出
郭老师
06/27 08:49
你的意思是不是设备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需要转货物里面包含了
包含了有形动产的
84784951
06/27 09:09
我的意思是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为啥不按净值转出增值税
郭老师
06/27 09:18
就是按净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84784951
06/27 13:01
哦哦,但是图里没写
郭老师
06/27 13:02
他就没写计算方法。
84784951
06/27 13:03
哪写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按净值转出增值税了
郭老师
06/27 13:04
我说他就没写计算方法,你让我在哪里给你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