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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2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5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万元。已知甲公司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未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则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万元。 A.0 B.29.27 C.16.73 D.12.55 老师,请问这题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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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17:06
丽媛老师
06/27 17:30
进项构成比利=(55-9)/55=83.64
增量留抵税额=35-20=15
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15*83.64=12.55
84784950
06/27 18:51
书上的公式不是还要再乘个60%吗,这里为什么不乘呢?
84784950
06/27 18:52
允许退还的增量税=增量税*进项构成比*60%,这题直接用增量税*进项购成比,为什么呢?
丽媛老师
06/27 19:15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乘以60%的是以前的计算方式,2022年后就允许全额扣除了
84784950
06/27 23:44
但是税一的梁老师讲课时,说还是要乘60%呀
丽媛老师
06/28 08:03
22年都改了,如果教材上还是用以前的制度,考试的时候你如果碰到就遵循教材,但是据以往的经验,一般有争议的出题都很谨慎
84784950
06/28 08:46
好的,谢谢老师!
84784950
06/28 08:57
(二)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
【提示】此政策已为过时政策,虽然教材收录,但考试预计不会考核,了解即可。
2.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老师,您看一下上面这段话,是梁老师讲义上的原文
丽媛老师
06/28 14:52
是的,这个政策是22年出的,你作为了解就可以了,今年注会的教材上对留抵退税也是一笔带过,不作为考试重点。
84784950
06/28 15:09
老师说这个政策已过时,应该不会出考题,上课的时候,他让我们只记要乘60%那个公式
丽媛老师
06/28 15:18
那就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就可以,100%只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当时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扶持,你平时遇到这种题要结合题目的意境来解答,毕竟以前出的题都是结合当时的税收政策来考核的,考试大概率不会出这个考点,不用太纠结,你做了解就好
84784950
06/28 15:36
好的,谢谢老师耐心解答
丽媛老师
06/28 15:47
不客气,应该的,祝您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