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乙公司在甲公司进行施工,项目工程款450万元,甲公司垫付乙工程施工时油款160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全额开具发票共计610万元,甲公司用乙公司开具的发票160万元冲石油公司油款,剩下的发票做在建工程,甲公司并没有给乙公司开具发票,石油公司也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问,石油公司账务处理及乙公司账务处理,该怎么做作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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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石油公司:
支付油款:石油公司应按照一般商贸公司的账务处理进行核算。
开具发票:石油公司在销售成品油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发票但款项未收到,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公司:
收到甲公司垫付的油款:乙公司应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开具工程款发票:乙公司应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销项税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乙公司对外发生经营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乙公司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乙公司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具体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定。
甲公司用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冲抵油款:乙公司应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甲公司将剩余发票做在建工程:乙公司应将其确认为“在建工程”。
06/28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