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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我记得还有一个10%的政策,麻烦发给我一下

84784947| 提问时间:2024 06/3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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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2024 06/30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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