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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被分立企业亏损不是可以由分立企业弥补的吗?最后一条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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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这是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分立后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负担能够独立计算,避免通过结转弥补亏损的方式影响分立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税务公平。具体来说,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当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其与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这种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尽管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企业分立同时满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重组后一段时间内不改变原经营活动等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获得税收优惠。但这些优惠并不包括亏损结转弥补的例外。
非股权支付额的限制: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账面价值的一定比例(如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待。然而,这些优待并不包括亏损结转弥补的特殊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过程中,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这是确保分立后企业财务独立性和税务公平性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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