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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个公司和王某、陈某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没有国有参与。A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2023年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3月,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教育培训业务。B公司不设股会,由A公司履行股东会职权。 问:A公司在设立B公司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02| 提问时间:07/0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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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A 公司在设立 B 公司的过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 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2.B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A 公司履行股东会职权,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通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所以,A 公司设立 B 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07/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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