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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施工项目需要签订一个渣土处置的四方协议,甲方为我们,乙方运输,丙方处置,丁方监管;合同约定甲将资金预付至丁的账户,由丁给按监管丙付款,丙和丁分别向我们结算(合同为写明分别结算丙的处置费和丁的管理费,为丁方解释的)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丁管理费,丙处置费)合计等于我方支付资金,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了呢?该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呢?

84784984| 提问时间:2024 07/0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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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这个情况不属于三流不一致,这个是四方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来完成履约义务,就不属于不一致
2024 07/03 13:36
84784984
2024 07/03 13:39
再请问一下老师,丁解释的分开结算的事情,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呢?
丁小丁老师
2024 07/03 15:03
您好!丁收取的就是管理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不然依据什么来结算呢?
84784984
2024 07/03 15:04
有管理费用的单价,只是没有在合同约定分别结算的事情
丁小丁老师
2024 07/03 15:05
您好!那没有关系,有管理费的单价就已经能知道是单独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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