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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时候用应收利息,什么时候用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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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应收利息”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适用于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的情况,不影响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适用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其中,“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是“债权投资”这个科目下的子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是“其他债权投资”的子科目。在这种情况下,每年计算应收到的利息时会用到该科目,它反映的是一种长期资产,要到到期还本付息时才能收到,会影响相关会计科目的账面价值。
例如,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如果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期末计算利息时会借记“应收利息”;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则借记“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以“债权投资”为例,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债券投资时: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或贷方)
应收利息(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期末计息时:
(1)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期初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摊销额,或借方)
(2)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期初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摊销额,或借方)
07/03 16:03
84785021
07/03 16:19
那为什么这种每年年末支付利息的用“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朴老师
07/03 16:28
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如果是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分期付息),会计上使用“应收利息”科目来核算;而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就需要使用“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进行核算。
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投资期间的利息不会在每年年末收到现金流,而是要等到债券到期时与本金一同收回。“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用于累计这些在持有期间应计但尚未收到的利息。
这样处理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使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根据债券的约定和时间的推移,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都已经赚取了相应的利息收入,需要在账面上进行确认和反映。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3年,实际利率为6%。则每年年末的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年: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500(10000×5%)
贷:投资收益 600(10000×6%)
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00(差额)
第二年: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500(10000×5%)
贷:投资收益 636〔(10000 + 500 - 100)×6%〕
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36(差额)
第三年(到期时):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500(10000×5%)
贷:投资收益 674(倒挤差额)
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74(差额)
同时,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11500(10000 + 500×3)
贷:债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500(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