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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约的终止与失效; 2、什么是反要约; 3、什么是承诺; 4、对要约做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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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2:59
丽媛老师
07/03 2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丽媛老师
07/03 23:10
令要约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6、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
丽媛老师
07/03 23:11
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丽媛老师
07/03 23:1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丽媛老师
07/03 23:18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内容而为承诺,有时可以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过部分而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