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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3、不安抗辩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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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33
丽媛老师
07/03 23: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丽媛老师
07/03 23:36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丽媛老师
07/03 23:44
不安抗辩权的应用;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