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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人同时是发起人,责任怎么界定? 发起人甲乙丙,其中甲对未足额出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至受让人丁。转让人甲(发起人之一)承担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4785028| 提问时间:07/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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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就转让股权的发起人甲,其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甲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债务违约等情况,且受让人丁对甲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知情,那么甲可能仍需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发起人乙和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要看他们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存在过错,例如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公司设立时对甲未足额出资的情况有协助或纵容等情形,那么乙和丙可能需要对甲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而甲未足额出资就转让股权,受让人丁无力承担,且乙和丙在公司设立时有协助甲虚假出资的行为,那么甲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和丙则可能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07/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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