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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给外人,通知其他股东,他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吗,还要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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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给外部人士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转让行为只需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他们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如果股东打算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第三方,那么在转让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他们的同意。此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满三十日,其他股东未作出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有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便视为同意转让。此外,如果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应从其规定。
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确实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这些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的规定,那些规定将优先适用。
07/07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