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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为什么是属于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都已经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出租人为啥没权解除呢? 然后这个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是啥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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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为什么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当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且这种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
合同目的落空: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够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因非承租人原因毁损灭失,承租人无法继续实现其合同目的,因此法律赋予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减轻其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公平原则: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因为承租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也没有过错,却要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出租人不一定有权解除?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并非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造成,且出租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维护义务,那么出租人可能并不享有当然的解除合同权利。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保险或其他风险分担机制,出租人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这些机制来弥补损失,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哪些?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三人过错:如盗窃、抢劫、故意破坏等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政府行为:如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等行政行为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且该意外事件并非由承租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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