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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税务师税一增值税,对购进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进项税额不能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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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将购进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同时,《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上述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07/08 11:46
84785040
07/08 11:48
好的谢谢老师
朴老师
07/08 11:50
同学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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